捷克商标概述

捷克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2003年12月3日的《商标法》。

“捷克工业产权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捷克语。

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

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

捷克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在先使用”主张商标权。

注册捷克商标途径

捷克是《TRIPs协议》、《内罗毕条约》、《巴黎公约》、《尼斯协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捷克既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也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同时捷克也是欧盟成员国,故商标注册既可通过“单国注册”的方式,也能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

注册捷克商标类型

捷克采用尼斯分类第10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接受一表多类申请。

捷克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人名、字母、数字、图形、颜色、颜色组合、三维标识等。

在捷克没有住所或主要营业场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企业的自然人或法人,须委托该国专门的代理人办理。

商标申请所需的基本材料为、商标图样、类别及具体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人名义及地址、委托书、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

注册捷克商标流程

申请递交后1个月左右受理。

审查员将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要求和分类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显著性、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和是否与在先商标形成冲突的审查。

审查不能通过的将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驳回通知书载明的时限内予以答复;实质审查通过的,则会安排公告。

自公告日起3个月为异议期,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向工业产权局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无异议的商标将会下发商标注册证书。